13 甲因乙超速闖紅燈,造成車損人傷,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
賠償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就車損部分,原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得於訴訟中增加 請求 40 萬元
(B)甲原請求乙賠償車損,得於訴訟中,不經乙同意,追加請求賠償精神慰 撫金
(C)甲於起訴狀毋庸載明所請求之金額,得待鑑定確認損害賠償金額之後再 補充即可
(D)甲原請求賠償 5 萬元,經訴之追加後,其訴訟標的金額逾 10 萬元但在 50 萬元以下,如當事人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續用小額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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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344), C(1278), D(183), E(0) #2909366
統計: A(105), B(344), C(1278), D(183), E(0) #2909366
詳解 (共 3 筆)
#5504374
民訴255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原則上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A 對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B 對
民訴 244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訴訟標的。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請求賠償金錢賠償之訴,原告得在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項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補充聲明。----C錯
民訴436條之8第4項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以下者,得合意適用小額程序。--D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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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174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第 244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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