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機關作成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時,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
(A)命令拆除違建之處分
(B)公務員之免職處分
(C)行政執行採取之處置
(D)大學生之退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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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9), B(96), C(5933), D(251), E(0) #1482028

詳解 (共 9 筆)

#1967442

命令拆除違建之處分-->行政處分-->陳述意見

拆除違建之執行-->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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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170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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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882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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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461

回樓上,學生的申訴是對學校內部為之,不是對行政機關,不過依然是訴願先行程序

申訴:對學校內部

訴願:對學校之上級主管機關(中央或地方的教育機關)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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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461
我是分辨ABD都是處分 而C是處置才去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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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810
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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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3197
請問D不是有符合103條的第7款嗎?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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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3216

應該是大學是依大學自治不是依法律吧,大學不也是行政機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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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325
C 為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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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18655
未解鎖
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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