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機關作成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時,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
(A)命令拆除違建之處分
(B)公務員之免職處分
(C)行政執行採取之處置
(D)大學生之退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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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9), B(96), C(5933), D(251), E(0) #1482028
統計: A(829), B(96), C(5933), D(251), E(0) #1482028
詳解 (共 9 筆)
#1967442
命令拆除違建之處分-->行政處分-->陳述意見
拆除違建之執行-->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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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882
行政程序法
| 第 102 條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 第 103 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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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461
回樓上,學生的申訴是對學校內部為之,不是對行政機關,不過依然是訴願先行程序
申訴:對學校內部
訴願:對學校之上級主管機關(中央或地方的教育機關)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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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3197
請問D不是有符合103條的第7款嗎?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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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3216
應該是大學是依大學自治不是依法律吧,大學不也是行政機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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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325
C 為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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