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行政行為,何者屬於一般處分?
(A)對特定集會遊行之核准
(B)警察告發違規攤販
(C)公告變更行車道路為徒步區
(D)受理遺失物之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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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 B(246), C(6299), D(144), E(0) #1482030
統計: A(474), B(246), C(6299), D(144), E(0) #1482030
詳解 (共 8 筆)
#1967112
行政程序法 第92條
規範對象為特定人: 具體個別處分 (A對特定集會遊行之核准、B警察對攤販、闖紅燈之人開罰單)
規範對象為可得特定之人: 一般處分 (C公告變更行車道路為徒步區、違法集會警察舉牌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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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特定: 依一般性特徵(時間空間關聯)而可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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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機關所擁有各種行為形式中最普通的一種叫做行政處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所下的定義,「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一般認為,警察開罰單之行為,係屬行政處分。而此種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稱之為「行政罰」。所以警察開罰單之行為,可稱之為裁罰性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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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753
一般處分定義為行政行為決定或措施,相對人雖非特定情況下。除了C選項,其它均可得確定相對人。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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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9507
一般處分:該處分之效力不針對特定人而生效
徒步區是任何人皆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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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900
請問其他選項分別為什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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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358
(A)處分相對人為特定,屬於行政處分。
(B)警察機關對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實質上係屬處罰權之行使。既然名為舉發,實為處罰,則該「舉發通知單」即應屬書面作成之行政處分,同時也是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反之,若認係事實行為,則不生對特定人之法律效果,舉發通知書即非一般俗稱之「罰單」(按:寓有處罰之公文書之意),而僅係供當事人參考之觀念通知,不具任何法效及拘束力。這恐怕與實務運作、現行規定以及人民之常識認知明顯有違。
(C)此為公物之變更決定,符合行政程序法§92第2項後段之規定,而該規定係物之一般處分之規定。
(D)事實行為。
(以上部分資料摘自游於藝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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