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解送依法拘禁之人犯甲時,負責看管人犯之員警乙,不小心讓甲脫逃。甲、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脫逃罪;乙不成立犯罪
(C)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過失致脫逃罪
(D)甲成立脫逃罪;乙成立過失致脫逃罪
(A)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脫逃罪;乙不成立犯罪
(C)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過失致脫逃罪
(D)甲成立脫逃罪;乙成立過失致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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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91), C(190), D(4052), E(0) #3143288
統計: A(39), B(391), C(190), D(4052), E(0) #3143288
詳解 (共 3 筆)
#6576679
第161條
第1項: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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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條
第1項: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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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028
刑法§161:脫逃罪
1.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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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3: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1.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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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圍依法拘禁之人,成立脫逃罪;乙為公務員,成立公務員過失致脫逃罪。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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