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向學校老師威脅如果不給高分,就向學校誣告遭老師性騷擾,老師擔心無端受牽連只好給高分。
甲在刑法上成立何罪:
(A)強制罪
(B)誹謗罪
(C)強制猥褻罪
(D)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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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1), B(461), C(8), D(343), E(0) #3143296
統計: A(3841), B(461), C(8), D(343), E(0) #3143296
詳解 (共 4 筆)
#6106738
甲除了觸犯強制罪外,也觸犯「恐嚇罪」,一行為觸犯數罪,想像競合,強制罪比恐嚇罪罰的還重,故只成立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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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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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以誣告的內容來恐嚇老師給分數,老師擔心無端受牽連,只好給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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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是指行為人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對特定他人預告通知,將會加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而讓受通知的特定人心生畏懼、感到害怕、不安,不以真的發生具體的危害為必要。 會讓人心生恐懼的話,即成立。
主要要有「惡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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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162
B誹謗不能選是因為甲還沒有去亂講話,他只是拿來當作自己談判的籌碼,所以不會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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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040
刑法§304:強制罪
1.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學生威脅老師給高分,已成立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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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0:誹謗罪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B:甲尚未有誹謗老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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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C:甲沒有對老師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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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9:誣告罪
1.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2.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D:甲尚未向任何公務員誣告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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