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承攬人之瑕疵擔保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承攬人之瑕疵擔保義務得以特約免除或限制之
(B)工作發生瑕疵,不論係可否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定作人均得請求損害賠償
(C)工作發生瑕疵,若該瑕疵非重大,定作人不得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D)工作發生瑕疵,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但不得據以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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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2), B(100), C(80), D(305), E(0) #1482498

詳解 (共 3 筆)

#1550283

第 501-1

 

特約免除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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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975
(D)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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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479
民法502

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以承攬人可歸責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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