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直轄市長去職後補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自去職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
(B)應自去職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1年者,不再補選
(C)應自去職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
(D)應自去職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1年者,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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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41), C(1144), D(143), E(0) #2573263

詳解 (共 3 筆)

#5076346
地方制度法82條3項直轄市長、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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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282

§82

直轄市長

縣市長

鄉鎮市長

村里長

辭職、去職、死亡

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

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補選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

所遺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10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辭職

辭職,應以書面為之,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

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

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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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2365
第82條(地方首長出缺之代理及補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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