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預算審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者,如對歲入之決議逾越權限時,直轄市政府得報請行 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
(B)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未完成審議者,縣(市)政府得就未審議完成部分報 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
(C)鄉公所因總預算案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而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時,如未能於一 個月內決定者,由內政部逕為決定之
(D)縣(市)總預算案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審議完成時,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以外之科目,須俟 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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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1), B(256), C(106), D(532), E(0) #2573269

詳解 (共 5 筆)

#4569457

(B)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未完成審議者,縣(市)政府得就未審議完成部分報 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

三個月內、內政部(40條第4項)

(C)鄉公所因總預算案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而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時,如未能於一 個月內決定者,由內政部逕為決定之

縣政府(40條第4項)
(D)縣(市)總預算案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審議完成時,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以外之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40條第3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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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820

逾期審議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支出部分:

a.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b.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之

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縣市政府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之

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之

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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