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某直轄市內有競爭關係之甲、乙、丙、丁不動產仲介業者相互協議,就仲介成交之房屋買賣或租
賃案件一律收取固定之服務報酬。試問:甲、乙、丙、丁之協議行為,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所規 定之何種行為?
(A)獨占
(B)結合
(C)聯合
(D)杯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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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61), C(3925), D(12), E(0) #2110239
統計: A(75), B(161), C(3925), D(12), E(0) #2110239
詳解 (共 6 筆)
#4734151
(C) 有競爭關係之甲、乙、丙、丁不動產仲介業者相互協議,收取同樣報酬即為聯合行為.(公交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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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6275
(A)
公平法 第7條1項:獨占
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公平法 第7條2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B)
公平法 第10條1項:結合
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C)
公平法 第14條1項:聯合行為
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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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978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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