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幾日內聲明異議?
(A)5日
(B)7日
(C)10日
(D)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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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1), B(52), C(272), D(63), E(0) #818829

詳解 (共 3 筆)

#1579396
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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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73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二編  處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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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322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A)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

 

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I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III.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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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91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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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14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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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抗告)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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