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
少租金
(B)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怠於通知出租人,致出租人不能及時
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兩個月之租金
(C)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D)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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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1215), C(125), D(53), E(0) #2133111
統計: A(239), B(1215), C(125), D(53), E(0) #2133111
詳解 (共 2 筆)
#3917776
第437條(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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