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 少租金
(B)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怠於通知出租人,致出租人不能及時 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兩個月之租金
(C)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D)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9), B(1215), C(125), D(53), E(0) #2133111

詳解 (共 2 筆)

#3917776

第437條(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67
0
#3744501
關於此題目各選項可參考民法以下規定↓ ...
(共 2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05533
未解鎖
(B)民法第 437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
(共 1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