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在鑑定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時,可以進行下列哪一種調整?
(A)鑑定標準及時限
(B)鑑定標準及程序
(C)評量工具及程序
(D)評量工具及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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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77), C(1994), D(516), E(0) #2340662

詳解 (共 5 筆)

#4476830
特殊教育法第 4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
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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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6490
特殊教育法第 4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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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1217
根據特殊教育法規定調整工具跟程序若仍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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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408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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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9087

根據民112修法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 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項 目、工具及程序。
前項鑑定基準、程序、期程、評量項目與工具等調整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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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39957
未解鎖
特殊教育法第41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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