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甲、乙、丙 3 人與地方角頭戊素有怨隙,合議欲尋機會毆打戊以為教訓。某日甲得知戊刻正於
其女友丁家中休息,且並未攜同平日如影隨形之保鑣,甲、乙、丙 3 人見機不可失,未經丁之
許可,即共同強行進入丁之住宅內,聯手毆打戊成傷(普通傷害),嗣案經戊依法向司法警察
機關明確指名僅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關於戊對甲所提之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
定及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戊明確指名僅對甲提出告訴,其告訴對人(被告)之效力,仍及於甲、乙、丙 3 人
(B)因戊明確指名僅對甲提出告訴,其告訴對人(被告)之效力,僅及於甲 1 人
(C)戊對甲所提之告訴,其告訴對事(犯罪事實)之效力,仍及於甲、乙、丙 3 人之傷害罪與
無故入侵住宅罪
(D)戊對甲所提之告訴,其告訴對事(犯罪事實)之效力,僅及於甲之傷害罪與無故入侵住宅
罪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不含侵入住居罪是因為1.侵入住居罪是告訴...
未解鎖
§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239 (告訴不可分原則)告...
未解鎖
13.甲、乙、丙 3 人與地方角頭戊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