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鐵路◆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 9 階-技術員-職安管理、職安護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119031
> 試題詳解
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 9 階-技術員-職安管理、職安護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119031 |
科目:
鐵路◆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 9 階-技術員-職安管理、職安護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119031
年份:
113年
科目:
鐵路◆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13.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由何者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及協調工作?
(A)檢查機構
(B)原事業單位
(C)承攬人
(D)再承攬人
正確答案:
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1 筆)
猛烈社長
B1 · 2024/04/23
推薦的詳解#6075022
未解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
(共 2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