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開發行公司之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訂定應由何者決議通過?
(A)董事會
(B)股東會普通決議
(C)股東會特別決議
(D)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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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3), B(18), C(97), D(21), E(0) #2342342
統計: A(483), B(18), C(97), D(21), E(0) #2342342
詳解 (共 3 筆)
#4288712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其
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
二、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
三、審計委員會之議事規則。
四、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
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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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6278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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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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