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短線交易利益歸入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五之股東方可行使
(B)董事或監察人不向義務人請求時,股東即可直接代為請求
(C)歸入請求權自可行使權利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請求權,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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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56), C(172), D(640), E(0) #2985231

詳解 (共 3 筆)

#5666534
1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2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3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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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6659
引用出處:https://tws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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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2631

C: 「自獲得利益」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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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43014
未解鎖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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