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和解契約合法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必須存在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情形
(B)必須不確定情形無法經由職權調查予以排除
(C)和解契約目的在於更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D)和解契約應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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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480), C(317), D(5440), E(0) #1357591
統計: A(319), B(480), C(317), D(5440), E(0) #1357591
詳解 (共 8 筆)
#1428312
(D)行政契約的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才要機關或首長的許可(行程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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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513
行政程序法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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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9681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
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
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
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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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9845
這樣說好了,你要跟人和解,要跟人握手言和,請問需要父母出面代替你握手言和嗎??
這樣想這一題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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