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在現行法制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係隸屬於何機關之下?
(A)法務部
(B)行政院
(C)高等行政法院
(D)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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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7), B(329), C(243), D(867), E(0) #1357596

詳解 (共 5 筆)

#1428218
行政執行法 
第4條(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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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459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如今已變更為 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

p.s. 行政執行法第4條仍維持舊名稱,尚未和實務一併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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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146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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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088
第 11 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 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 關移送者,亦同。

※隸屬於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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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260

行政執行法 第 4

行政執行原處分機關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實務叫行政執行分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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