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屬於撤銷訴訟之對象?
(A)違法之行政處分
(B)無效之行政處分
(C)訴願決定
(D)稅捐之復查決定
統計: A(153), B(2978), C(507), D(1105), E(1) #138646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程序法110條第四項(行政處分之效力)
無效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補充2F:
行政程序法113條(行政處分無效之確認程序)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確認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
及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訴訟
(D)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訴願:
1.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提起訴願。
2.受理復查機關逾2個月不為復查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可以逕行提起訴願。 (2)行政訴訟:
1.第一審:
a.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而對受理訴願機關決定不服者,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或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提起行政訴訟。
b.受理訴願機關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不為決定者(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納稅義務人可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或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提起行政訴訟。
2.上訴審:納稅義務人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認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者,可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分別向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稅捐稽徵法第35、38條) (訴願法第2、14、85、90條) (行政訴訟法第4、235、238、241、242條)
資料來源:
行政救濟及稅捐保全之認識-地方稅節稅手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546/5592214615463910446?tagCode=
行政處分無效是確認訴訟(確認是不是真的無效)
無效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