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屬於撤銷訴訟之對象?
(A)違法之行政處分
(B)無效之行政處分
(C)訴願決定
(D)稅捐之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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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2978), C(507), D(1105), E(1) #138646

詳解 (共 10 筆)

#129292

行政程序法110條第四項(行政處分之效力)

無效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補充2F:

行政程序法113條(行政處分無效之確認程序)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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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330242

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確認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
及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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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468
無效行政處分,確認訴訟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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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291
無效的行政處分 - 確認訴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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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0
無效是確認訴訟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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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109
訴願是撤銷訴訟的前置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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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510
都無效了 還要撤銷幹嘛...

20
1
#1573959

(D)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1訴願
1.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提起訴願。
2.
受理復查機關逾2個月不為復查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可以逕行提起訴願。 2行政訴訟
1.
第一審:
a.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而對受理訴願機關決定不服者,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或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提起行政訴訟。
b.
受理訴願機關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不為決定者(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納稅義務人可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或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提起行政訴訟。
2.
上訴審:納稅義務人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認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者,可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分別向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稅捐稽徵法第3538條) (訴願法第2148590條) (行政訴訟法第4235238241242條)

資料來源:

 

行政救濟及稅捐保全之認識-地方稅節稅手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546/5592214615463910446?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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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880
依5F
行政處分無效是確認訴訟(確認是不是真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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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09


無效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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