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終止原因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定有期限之地上權,若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 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終止地上權
(B)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地上權人若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 之一年分地租後,地上權即當然終止
(C)地上權人未依約定之使用方法使用土地,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若地上權經設定抵 押權者,土地所有人於經抵押權人同意後,始得終止地上權
(D)地租約定若經登記,於地上權讓與時,讓與人與受讓人積欠之地租,若併同計算已達二年總額, 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仍未支付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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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51), C(42), D(149), E(0) #316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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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終止原因之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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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838-1,未定期限者。
(B)第835第2項,支付地租者的地上權人要拋棄時。
(C)第836-3,土地所有人只需通知抵押權人即可。
(D)第836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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