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主管機關核准甲營造公司聘任外籍勞工,係屬下列何者性質?
(A)確認處分
(B)形成處分
(C)事實行為
(D)下命處分
統計: A(298), B(1541), C(63), D(153), E(0) #3460503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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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指行政機關就特定具體事件,對當事人間已存在的權利義務或其他法律關係,加以認定或確認的行政處分。它不創設新的法律關係,只是確認既有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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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確認某人具有原住民身分、確認某文憑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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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析:本案的「核准」是從無到有地「創設」了甲公司聘僱外勞的權利,而非確認甲公司本來就有這個權利。因此不是確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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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指直接創設、變更或廢止人民具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它會改變既有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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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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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處分(創設權利):核發建築執照、核准集會遊行、核准聘僱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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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處分(課予義務或廢止權利):命令拆除違建、撤銷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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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析:
主管機關的核准行為,使得甲公司獲得了原本沒有的、聘僱外籍勞工的法律上權利,直接「創設」了新的法律關係,完全符合形成處分的定義。其性質屬於形成處分中的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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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指行政機關所為,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而僅產生事實上結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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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警察指揮交通、消防隊灑水救火、政府進行政策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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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析:主管機關的「核准」是一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會直接影響甲公司的權利,因此不是單純的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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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指行政機關課予人民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的行政處分。它是一種負擔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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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命令繳納稅款(作為)、禁止在特定區域設攤(不作為)、要求屋主容忍公務員進入屋內檢查消防安全(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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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析:本案的「核准」是給予甲公司一項權利,而不是命令它必須做什麼或不做什麼。因此不是下命處分。
24 徵兵機關就役男兵役體位所為之判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A) 行政事實行為
(B) 確認處分
(C) 下命處分
(D) 形成處分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777
答案:B
(一)命令處分
亦稱下命處分,指課以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義務的行政處分。例如:徵兵、課稅、解散之處分。
(二)形成處分
指對相對人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法律關係、權利、資格之行政處分。例如:核准專利權、商標權。
(三)確認處分
指對法律關係或事實狀態是否存在,所為確定或宣示之行政處分。例如:服務年資之確認、自耕能力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