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不得修改之修憲界限?
(A)制度性保障規範
(B)國會選舉制度
(C)三民主義
(D)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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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315), C(1279), D(3455), E(0) #1782870
統計: A(310), B(315), C(1279), D(3455), E(0) #1782870
詳解 (共 10 筆)
#2754557
民主共和國原則
權力分立原則
國民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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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794
釋字第499 號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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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415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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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565
@憲修的界線:
人民主權。(基本權利)
權力分立。(五權分立)
中華民主共和國。(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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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186
不可修憲總共喔有四個ㄛ。要注意一下
人民權利、民主共和國、權力分立、國民主權 口訣➡️人民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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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2229
釋字第499 號
國民大會依正當修憲程序行使修改憲法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上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此等修改之條文則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亦即不得修改之修憲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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