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
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如何編列?
(A)跨年編列
(B)優先編列
(C)核實編列
(D)擇要編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 B(3835), C(139), D(40), E(0) #1651686
統計: A(31), B(3835), C(139), D(40), E(0) #1651686
詳解 (共 4 筆)
#3723587
比較題目:
1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A)社會救助
(B)社會保險
(C)國民教育
(D)國民就業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6 年 - 司法特考/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64255
答案:B
| 最佳解! | ||
小白 國三上 (2017/08/30) 177 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肋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負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 | ||
20
0
#5711961
選B手殘按到A…
我是要跨去哪 哈哈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