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 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如何編列?
(A)跨年編列
(B)優先編列
(C)核實編列
(D)擇要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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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835), C(139), D(40), E(0) #1651686

詳解 (共 4 筆)

#3723587

比較題目:

1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A)社會救助
(B)社會保險
(C)國民教育
(D)國民就業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6 年 - 司法特考/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64255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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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 國三上 (2017/08/30)     177    

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肋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負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164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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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078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8款: 國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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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題http://www.ya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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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961
選B手殘按到A…
我是要跨去哪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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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1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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