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關於大學自行訂定二一退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據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
(B)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應以法律為之
(C)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權,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
(D)二一退學之事項非屬大學自治事項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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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 B(1028), C(489), D(12523), E(0) #844145

詳解 (共 3 筆)

#1310244
(D)我的理解是:二一退學屬大學自治事項,但是學生被退學可以提起行政救濟而非內部救濟的申訴再申訴
(原本想法是以為提行政救濟就非屬大學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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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246

釋字 563

明示大學自治之範圍包括: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諸如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 因此本案系爭的退學條件亦為大學自治的範疇之一。此外併同指出,大學自治屬於憲法制度性保障的範圍,,並不是如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所示,將大學自治限縮於「法律規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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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4081
釋字563: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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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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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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