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雙務契約應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A)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並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B)行政契約須為代替行政處分
(C)契約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用途
(D)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機關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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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8133), C(517), D(965), E(0) #1482079
統計: A(149), B(8133), C(517), D(965), E(0) #1482079
詳解 (共 10 筆)
#1954202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兩個法律上主體以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為標的,而發生變更、消滅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時的合意)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可替代行政處分;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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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355
B是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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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8527
筆記
可替代的行政處分------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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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5779
行政程序法
第137條 【雙務契約】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93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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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523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nn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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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906
可替代行政處分,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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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6192
和解契約:雙方對事實或法律狀況不明,互相退讓而予以排除之契約
雙務契約: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契約,互負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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