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A 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再生能源研究經費獲准,主管機關嗣後發現 A 公司提供不實資料,主管機關
撤銷再生能源研究經費補助之處分,欲請求 A 公司返還已發給之補助經費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應向 A 公司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B)主管機關應移送行政執行
(C)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向 A 公司請求返還
(D)主管機關應與 A 公司訂定和解契約
統計: A(1493), B(318), C(8127), D(68), E(0) #1482086
詳解 (共 10 筆)
TO彩
既然是以"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就可以直接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修法目的是增加行政效率,節省訴訟資源與時間
行政執行 = 怠金、代履行費、滯報金 (行政執行法) 以及其他應繳而不繳者
本題為行政處分之利益返還,故適用行政書面處分
(準用 = 民法不當利益規定)
這是106年 普考 行政法概要的題目
兩題題型有點類似
32 行政機關撤銷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進而請求受益人返還原受領之給付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觀念通知,得移送行政執行
(B)受益人拒絕返還時,行政機關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
(D)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書函性質為行政處分,且不論行政處分是否已確定,均得移送行政執行
行政程序法
第127條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 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指的是若未於期限內返還,才可送強制執行
行政程序法 第127條
第3項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行政機關請求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不必法庭相見,以符行政經濟原則,並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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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項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另考量受益人或有對前開命返還之處分不服而起起行政救濟之情形,為避免行政機關於上開處分未確定前,
即移送行政執行,並增訂第4項,在命返還之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以保障受益人權益。
第127條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請問§127第4項怎麼解釋?
回樓上:104年12月30日修正行政程序法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