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員 A 之配偶 B 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分案由甲法官審理。稍後,公務員 A 因同貪污事由亦經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分案由乙法官審理。考量「訴訟經濟」等理由,將乙法官之案件併由甲法官一起審理,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事務管轄
(B)牽連管轄
(C)指定管轄
(D)移轉管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1), B(2511), C(163), D(289), E(1) #440296

詳解 (共 5 筆)

#720807
案件依土地管轄或事物管轄之規定,各法院皆各俱管轄權,各別審判。但案件之間因具有牽連關係,基於訴訟經濟的考量,得合併由案件相牽連關係數法院中之一法院管轄審判。不過,不論是合併管轄或合併審判,訴訟程度及訴訟程序都必須相同。
70
0
#2349168

(B)牽連管轄 

--> 避免重覆調查事證、勞費及裁判歧異。(經濟) 
(C)指定管轄 (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 管轄有爭議、管轄境界不明、無管轄權 
(D)移轉管轄 (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 法律或事實不能、恐公安或難期公平

 

 

54
2
#1008611
數人共犯一罪為牽連案件
37
2
#2581116

題眼:公務員 A 因貪污事由亦經起訴

既然是同一個貪污事由,那自然就是牽連管轄了

26
0
#5141166
刑事訴訟法 第 6 條 (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 (相牽連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