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時,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
何者正確?
(A)應撤銷徵收
(B)應廢止徵收
(C)土地所有權人得行使收回權
(D)應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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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0), B(2655), C(188), D(116), E(0) #3171513
統計: A(650), B(2655), C(188), D(116), E(0) #3171513
詳解 (共 7 筆)
#6239308
(A)
土地徵收條例 第49條1項: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B)
土地徵收條例 第49條2項: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C)
土地徵收條例 第9條1項: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D)
土地徵收條例 第10條1項: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土地徵收條例 第10條2項: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土地徵收條例 第10條3項: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土地徵收條例 第10條4項: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有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於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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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4027
(A)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
(B)「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
(D)自通知送達後發生效力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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