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之未列舉事項遇有爭議時,如何解決之?
(A)由總統召集中央及有關地方首長會商解決
(B)由司法院解決
(C)由立法院解決
(D)由國民大會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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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0), B(449), C(6228), D(47), E(0) #163240

詳解 (共 3 筆)

#494565
憲法第111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88
0
#390574

A-院與院間之爭執

63
2
#4016728
院與院-總統+各院長
中央與地方-立法院
3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3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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