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正、副首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 2 人,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 1 人
(B)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 1 人,人口在 100 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 1 人
(C)直轄市政府副市長之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縣(市)政府副縣(市)長之職務,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
(D)人口在 20 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 1 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 11 職等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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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43), C(1383), D(48), E(0) #2332923

詳解 (共 4 筆)

#4081650

(A)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 2 人,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 1 人

(B)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 1 人,人口在 100 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 1 人

(C)直轄市政府副市長之職務,比照簡任第 14 職等;縣(市)政府副縣(市)長之職務,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1項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D)人口在 20 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 1 人,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 11 職等任用 

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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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194
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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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5177
增設「副市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之規...
(共 2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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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494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市(副)長

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1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10職等任用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單位主管

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1/2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離職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就職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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