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縣(市)議會議員之產生與任期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任期三年
(B)連選得連任一次
(C)由得票率最高者擔任議會議長
(D)由縣(市)民依法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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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10), C(69), D(2472), E(0) #363334

詳解 (共 3 筆)

#484762


第十一條 (諮議長與諮議員)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三十三條(議員及代表之產生、任期、人數及就職規定)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十五條(直轄市首長及秘書長職等、職掌)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機關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第五十六條(縣(市)政府首長及一級主管之職等、職掌)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十七條(鄉(鎮、市)公所之首長及一級主管)。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副縣(市)長及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第五十九條(村(里)長之職掌及選舉)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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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162
(A) 任期四年 (§33)
(B) 連選得連任 (§33)
(C) 由議員、代表互選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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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565
補充一下 C選項。地制法45條,議長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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