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鄉(鎮、市)稱為:
(A)鄉(鎮、市)法規
(B)鄉(鎮、市)通則
(C)鄉(鎮、市)規約
(D)鄉(鎮、市)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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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5), C(1009), D(50), E(0) #363344

詳解 (共 2 筆)

#2863040

地方制度法 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市)稱縣(市)規章,

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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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027
地制法2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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