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某甲係內政部簡任官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應由下列那一機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A)內政部
(B)行政院
(C)考試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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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171), C(202), D(3359), E(0) #603062

詳解 (共 9 筆)

#872909
公務人員服務法§18: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公務人員服務法§19: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 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審議。

公務人員任用法§5:
委任1~5,薦任6~9,簡任10~14職等

結論:某甲為簡任官員,已超過9職等,所以應由監察院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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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746
應該是「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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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864

TO樓上

更正一下:(以上/以下包含本數哦!~~易錯請注意!!)

:由首長敘明理由並連同證據送監察院審查,再由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由首長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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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5958
(有修法囉~)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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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573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總結:
九以上 :由首長送監察員
九以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委任:1~5  /   薦任:6~9   /  簡任: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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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752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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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473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 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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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472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3 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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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7129

所以9等以上是監察院,9等以下是公懲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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