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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民法第761條第2項規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下列何者不可能是本條所稱之「契約」?
(A)保證契約
(B)租賃契約
(C)借貸契約
(D)寄託契約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Sunny Boo 國三上 (2013/06/12)
第 739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第 46.....看完整詳解
3F
小李子 高一上 (2014/02/18)

受寄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

4F
正一品 (2014/12/23)
"保證契約"和"間接占有"兩者之間比較沒有絕對關係存在!
5F
eurekahsutw 高二下 (2016/04/13)
要物契約比較有可能使讓與人繼續占有動產

14 民法第761條第2項規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