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民法規定,各共有人就共有物及其應有部分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與他人訂定共有物之買賣契約,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B)移轉共有物之所有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得對共有物自由設定負擔
(D)處分其應有部分,應得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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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598), C(170), D(75), E(0) #156303

詳解 (共 8 筆)

#128281

民819條第二項:共有人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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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7980
一般民法上所稱「共有」指的是分別共有唷!...
(共 3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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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477
負擔行為是債權行為,但『設定』負擔是處分行為~

關於設定負擔的解釋:
物權以所有權為主體,「其他的物權」都是增加在「所有權」上面的「負擔」。 
例如,抵押權就是所有權的負擔,因為有抵押權,所有權可能會換人。
 
出處: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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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005
六樓你說錯了...
設定負擔是指處分行為,小六法中#819下方有附註條文表示,
設定負擔之的就是地上權、抵押權、質權等等的物權行為。

另,補充土地34-1的處分行為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參考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一、三、七點)
特別注意 土地法34-1的對象是土地跟建築物。


 參考資料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5%9C%9F%E5%9C%B0%E6%B3%95%E7%AC%AC%E4%B8%89%E5%8D%81%E5%9B%9B%E6%A2%9D%E4%B9%8B%E4%B8%80%E5%9F%B7%E8%A1%8C%E8%A6%81%E9%BB%9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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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809
@姜承欣 買賣契約不以對物有處分權為必要,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處分是指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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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424
所以正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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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311
這裡的共有是公同 還是分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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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515

(A)共有物如果是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可以以多數決的方式訂定買賣契約

(B)請參考民法第819條第二項

(C)請參考民法第819條第二項

(D)請參考民法第819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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