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將收藏多年價值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之古董花瓶委託乙清潔上釉,未料乙竟將此花瓶整理後
用自己名義以 80 萬元出售給收藏家丙後,將價金拿去酒店花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向乙主張不法管理,請其返還 80 萬元
(B) 甲得向乙主張成立侵權行為,請求乙賠償 80 萬元,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C) 甲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請乙返還 80 萬元。但因利益已花完,故已無須返還
(D) 甲得主張乙無權代理,請求乙返還 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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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0), B(104), C(43), D(195), E(0) #3295999
統計: A(620), B(104), C(43), D(195), E(0) #3295999
詳解 (共 7 筆)
#6205417
不法管理可以請求賣價 侵權則只能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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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5864
(A)不真正(不適法無因管理)第 177 條(不法管理之效力)無權占有處分
第 176 條(適法管理人之權利)
1.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
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
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2. 第17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第 177 條(不法管理之效力)無權占有處分
1.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第 176 條(適法管理人之權利)
1.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
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
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2. 第17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第 177 條(不法管理之效力)無權占有處分
1.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2.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I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時,
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176條第1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
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不適法無因管理 本人義務範圍限制
II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不法管理)之者,準用之。
不法無因管理 ?立法理由: 本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利益,
➡️請求之範圍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
為使不法之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仍歸諸本人享有,
以「?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少不法管理之發生
簡單來說:I不適法無因管理 II不法管理(不法管理177>不當得利179>侵權行為184)
2.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I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時,
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176條第1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
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不適法無因管理 本人義務範圍限制
II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不法管理)之者,準用之。
不法無因管理 ?立法理由: 本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利益,
➡️請求之範圍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
為使不法之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仍歸諸本人享有,
以「?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少不法管理之發生
簡單來說:I不適法無因管理 II不法管理(不法管理177>不當得利179>侵權行為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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