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臺北建商甲欲在臺南投資興建大樓,遂委託乙代為購買興建大樓所需之土地。甲與乙間之法律關 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未經甲同意,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本件事務者,僅就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B)乙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甲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甲之指示
(C)乙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D)甲因乙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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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8), B(156), C(135), D(150), E(0) #2065003

詳解 (共 4 筆)

#3606488
第 538 條n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n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n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n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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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062

第545條(必要費用之預付)

  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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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1063
(A) 乙未經甲同意,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本件事務者,僅就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適用民法538條第一項
第537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538條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B) 乙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甲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甲之指示 
第 536 條
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C) 乙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第 537 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D) 甲因乙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第 545 條
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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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1436
第 537 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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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7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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