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警察張三逮捕現行犯李四後,發現其為舊識。移送至警局後,張三念在老友一場,遞給李四一隻迴紋針, 便利其脫逃,但李四功力不足,未能開啟手銬及門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人犯未遂罪,因其已著手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
(B)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人犯未遂罪,因其發現李四係舊識,卻未移交他人處理
(C)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之犯罪,因該罪不罰過失
(D)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之犯罪,因李四並非受羈押之人
統計: A(2765), B(221), C(132), D(104), E(0) #3705449
詳解 (共 6 筆)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規範於《中華民國刑法》第163條,旨在處罰依法負有逮捕、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導致職務上所掌管之人犯脫逃的行為。
正確答案是:(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人犯未遂罪,因其已著手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
法條與相關要件解析
1. 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第 1 項:「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 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 (A) 正確:
對象符合: 李四為張三依法逮捕之「現行犯」,屬於第 163 條第 1 項所稱「職務上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此標的不限於法院裁定羈押者,包含依法逮捕之現行犯)。
行為與階段: 張三遞給李四迴紋針之行為,已屬於「便利其脫逃」之實行行為(著手)。但因為李四無法開啟鎖頭而未能成功脫逃(未生脫逃之結果),故張三成立公務員便利人犯脫逃未遂罪(屬公務員縱放人犯罪章/第 163 條第 3 項未遂處罰範疇)。
3. (B) 錯誤:
構成犯罪的原因在於張三「提供迴紋針便利脫逃」之實行行為(著手),而非單純因為「發現係舊識未移交他人處理」。未移交僅為行政倫理或內部規章議題,並非縱放/便利脫逃罪之實行行為。
4. (C) 錯誤:
張三係出於故意(「念在老友一場,遞給李四一隻迴紋針」),並非過失,故成立故意未遂犯。
5. (D) 錯誤:
刑法第 163 條之適用對象包括「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包含警察依刑事訴訟法逮捕之現行犯,不以經法院裁定「羈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