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土地利用所涉民法規定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將土地設定農育權作為遊覽車停車場之用
(B)若設定為養殖漁業用之農育權,該權利依民法規定禁止設定抵押權
(C)若屬耕地租賃情形,於耕地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D)租用土地建築房屋者,基地租賃契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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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6), C(319), D(43), E(0) #342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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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149
關於土地利用所涉民法規定之權利,下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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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1191
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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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850
  • 正確答案:(C) ✅
    • 理由:根據 民法第 460 條之 1(以及土地法第 107 條)規定,耕地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這是為了貫徹「耕者有其田」的精神,鼓勵土地利用與所有權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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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辨析 ❌
  • (A) 得將土地設定農育權作為遊覽車停車場之用
    • 錯誤:根據 民法第 850 條之 1,農育權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設置「停車場」不符合農育權的法定目的。
  • (B) 若設定為養殖漁業用之農育權,該權利依民法規定禁止設定抵押權
    • 錯誤:根據 民法第 850 條之 3 第 1 項,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法律並未禁止養殖用的農育權設定抵押權。
  • (D) 租用土地建築房屋者,基地租賃契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錯誤:租賃契約屬於債權行為,依據「債權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雙方談好)即成立生效,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登記通常是為了取得「地上權」的物權效力(對抗第三人),而非契約本身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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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06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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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26-2條 1.租用基地建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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