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A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認為 B 公司於甲地上經營夜市,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
遂裁處 B 公司新臺幣 6 萬元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處分作成前,原則上應給予 B 公司陳述意見之機會
(B)若該處分合法,則都發局即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C)該處分以書面作成時,若無法在該處分中得知都發局為處分機關時,該處分屬違法得撤銷
(D)針對該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非屬於書面處分應記載之事項
統計: A(3263), B(160), C(303), D(136), E(0) #3311202
詳解 (共 6 筆)
純法條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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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處分作成前,原則上應給予 B 公司陳述意見之機會
◦此敘述是正確的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B公司裁處罰鍰,屬於對其財產權利的限制或剝奪,因此在處分作成前,原則上應給予B公司陳述意見的機會。雖然第103條列舉了可以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例外情況,但題目中使用了「原則上」,符合第102條的一般規定 。
•(B) 若該處分合法,則都發局即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此敘述是不正確的 。《行政程序法》將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分為「非授予利益」與「授予利益」兩種情況。罰鍰處分屬於「非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即使處分合法且非授予利益,行政機關仍可能依職權廢止,並非「不得」廢止。而對於「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第123條也列舉了可以廢止的情形。因此,此選項的說法與法律規定不符。
•(C) 該處分以書面作成時,若無法在該處分中得知都發局為處分機關時,該處分屬違法得撤銷
◦此敘述是不正確的◦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處分「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屬於行政處分的「無效」事由之一。
◦無效的行政處分是「自始不生效力」,與「違法得撤銷」是不同的概念。違法得撤銷的處分在撤銷前仍屬有效,而無效的處分從一開始就不具法律效力。因此,此選項將無效處分誤述為違法得撤銷,是錯誤的。
•(D) 針對該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非屬於書面處分應記載之事項
◦此敘述是不正確的。《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一項第六款明確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包括:「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這些資訊是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的重要內容,必須明確記載在書面行政處分中。
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只有選項(A)的敘述是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正確答案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