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第 143 條第3 項之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國家應如何處理?
(A)依法徵收土地
(B)減少土地增值稅
(C)徵收土地增值稅
(D)免除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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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646), C(8301), D(130), E(1) #448438
統計: A(542), B(646), C(8301), D(130), E(1) #448438
詳解 (共 1 筆)
#2948542
憲法第143條(土地政策)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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