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不屬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投票方式?
(A)視訊投票
(B)電子投票
(C)委託書代理投票
(D)書面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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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7), B(1257), C(498), D(160), E(0) #448443

詳解 (共 3 筆)

#721197

公司法 

第177-1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 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 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 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第177-2條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 ,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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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205
A選項(董事之代理)
第二百零五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
       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
       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
       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
       席董事會。
       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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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552
第 177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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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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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條之1(表決權行使方式)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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