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為達成警察任務,行使職權亦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B) 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C) 第二條列舉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驅離等職權
(D) 本法所稱警察,包括警察機關、警察人員與行政執行署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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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86), C(2641), D(103), E(0) #55995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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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警察職權行使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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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沒有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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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達成警察任務,行使職權亦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不得逾越必要限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子原則)

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目的原則)

II.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誠信原則)

II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B) 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分局長

 

 

(C) 第二條列舉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驅離等職權

 

正確 

 

(D) 本法所稱警察,包括警察機關、警察人員與行政執行署之人員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D)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證身分、識身分、集資料、知、束、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C)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B)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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