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明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就以婚姻媒合為其業務內容之個人或團體,係對其從事業務行為得否主動要求或期約報酬之干
預,而屬對其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A)工作權
(B)財產權
(C)婚姻權
(D)遷徙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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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7), B(455), C(113), D(16), E(0) #2709353
統計: A(1287), B(455), C(113), D(16), E(0) #2709353
詳解 (共 7 筆)
#4835460
釋字第802號
解釋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 22 條契約自由及第 7 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6 條第 2 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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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802號【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案】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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