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據所得稅法第 14-5 條規定,個人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其申報之期限為何?
(A)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B)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6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C)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年 1 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D)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當年 12 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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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5 條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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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14-5條 個人有前條之交...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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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其申報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