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之規定為何?
(A)2 年
(B)5 年
(C)15 年
(D)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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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60), C(959), D(4), E(0) #3003172

詳解 (共 3 筆)

#5628621
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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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095

民法
第125條(一般時效期間)

﹝1﹞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5之短期時效期間)

﹝1﹞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27條(2之短期時效期間)

﹝1﹞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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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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