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其契約之約定事項如違反民法第 247 條之 1 規定時,
該部分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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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661), C(81), D(126), E(0) #3003174
統計: A(39), B(661), C(81), D(126), E(0) #3003174
詳解 (共 5 筆)
#5650099
民法
第247條(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1﹞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2﹞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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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3525
第247-1 條 (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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