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於乙機關管理之國有地 A 地上搭蓋一違章建築,甲居住多年後出售並交付予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丙間買賣行為有效,丙後續可處分該違章建築
(B)甲得辦理該違章建築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取得其所有權
(C)該違章建築倘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丙得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乙得請求丙拆除該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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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651), C(83), D(81), E(0) #3003178
統計: A(91), B(651), C(83), D(81), E(0) #3003178
詳解 (共 4 筆)
#5826613
(B)違建不得辦理所有權登記,但仍得以事實上處分權為交易客體(足以達到遮風避雨之效用-建築物)
按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1236 號民事判例,違建雖不得辦理保存登記,唯具有經濟上之效用,得作為契約之標的,而成立買賣贈與等債權契約關係。
(C)因事實上處分權,被侵害權利時,仍可主張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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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106
民法
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1﹞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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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897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758條1項定有明文。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惟該「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所有權)性質不同,自無同法767條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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