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民法第 799 條之規定,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
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此種所有權型態為下列何者:
(A)區分所有
(B)區分公有
(C)區分合有
(D)區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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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3), B(36), C(8), D(294), E(0) #3003186
統計: A(453), B(36), C(8), D(294), E(0) #3003186
詳解 (共 4 筆)
#5650158
民法
第799條(建築物之區分所有)
﹝1﹞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2﹞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3﹞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5﹞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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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242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簡單說,就是指大廈中每ㄧ個戶之所有權,例如XX路23號1樓、2樓等均為一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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