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 1 筆,面積 300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有部分是甲乙丙三人對共有土地所有權之比例
(B)甲乙丙三人分別對共有之土地享有處分權及管理權
(C)三人對共有之土地,各有 100 平方公尺所有權
(D)甲乙二人逕行將土地 200 平方公尺設圍使用,並無侵害丙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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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0), B(176), C(70), D(31), E(0) #3003191
統計: A(520), B(176), C(70), D(31), E(0) #3003191
詳解 (共 4 筆)
#5650738
民法
第817條(分別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1﹞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2﹞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第818條(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
﹝1﹞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第819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1﹞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
﹝1﹞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3﹞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4﹞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5﹞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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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9405
B錯在「分別享有」處分權及管理權,三人應該是「共同享有」處分權及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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